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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濉溪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和《淮北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淮科〔2020〕6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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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围绕我县发展需求,引导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社会服务组织等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我县创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科学技术局主管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重点支持方向、领域和申报条件,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并在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告。
第五条 申报项目类别:
(一)县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纳入县科技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
第六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强化对全县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一)重点支持我县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农业、社会发展等公益性科技研发。不支持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鼓励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
(三)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放大财政资金的拉动作用,加大企业和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
(四)鼓励科技成果的创造、应用和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
第七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设施;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述;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4、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重点与开发内容、项目的技术难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5、项目的风险分析(含经济、社会效益,市场推广前景、环境影响等风险分析);
6、预期目标(主要包括可考核技术和经济指标、知识产权指标);
7、年度分阶段计划安排(说明项目的进度、实施方案、阶段性成果);
8、承担单位现有研究基础、基本条件和项目组成人员;
9、经费概算(按年度分项目列出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证明材料
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书可有所侧重,可根据需要增减内容。
第九条 经县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项目评审。
第十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和承担单位基础情况编制项目计划,并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或给予专项批复。同时通过合同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知识产权指标。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三、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检查或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情况;
(三)接受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实施期中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按照项目完成进度向县科技局提交期中执行情况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以便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3年。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县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作出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四、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局或授权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书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县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四)社会科技服务组织类项目不需要组织验收,但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三个月内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提供延期申请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资金追回,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