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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报条件(附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2/10/14  浏览次数: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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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 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 功能定位明确、行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对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入住企业提供的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具备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具有特色文化产业聚集发展所需物理空间,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已规范运营不少于1年;

(4) 特色文化产业聚集度较高,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和特色的文化企业占入住企业比重不低于30%,拥有不少于1家特色领域龙头骨干文化企业(已纳入“四上”文化企业库);

(5) 具有组织健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为入住企业提供孵化、融资、技术、信息、 招商、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6)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武汉市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报程序:

(1) 市文产办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开展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与考察意见,提出拟认定园区建议名单;

(2) 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认定园区名单在市委宣传部官网进行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以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 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认定并授牌。

二、武汉市文化产业奖励优惠政策

(一)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奖励政策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3)对完成年净增“四上”文化企业户数和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任务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新增1家“四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文化投融资政策

(1)设立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方式,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投向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2)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30%的贴息补助;符合我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相关政策要求的著作权质押贷款项目,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三)土地供给政策

(1)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资产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2)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3)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对于征收成本较高、地价较高的历史文化产业改造项目,可与其他平衡地块一并搭配供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文化项目,属于工业用地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属于其他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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