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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截止,对于正在进行的安徽省16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条件材料流程时间安排我们来做下详细了解。另外为您带来安徽省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各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励补助,更多详细信息可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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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合肥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宿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补240万元。
淮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亳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阜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蚌埠市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省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淮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滁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六安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马鞍山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加快推进“智改数转”,持续激发“工业互联网+”赋能效应,促进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对当年认定的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15%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2000万元。
安庆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芜湖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铜陵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宣城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池州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黄山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
黄山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 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
二、安徽省16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材料中,示范工厂需详细描写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三、安徽省16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其他要求
(一)申报主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纸质版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2)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3)编写。申报主体须于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推荐工作,鼓励获得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等称号的企业积极申报,充分考虑行业和场景的覆盖面,避免同类竞争。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在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三)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企业纸质版申报书(附件4)、推荐汇总表(附件5)各1份,及加盖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公章的推荐文件各2份,于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和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