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认定2023年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多少?申报需要哪些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3/4/14  浏览次数: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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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以下奖补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政策来源: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
(一)三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10%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企在省奖励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对市“瞪羚”培育企业按研发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对规模以下高企“升规”、规模以上企业“升高”的政策支持,对高企首次“升规”和规上企业首次“升高” ,在高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投入10%补助。落实《芜湖市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全市“研发双50强”企业予以奖补。建立健全三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在国家、省、市科技政策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高企培育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本区企业总数达30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20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10家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弋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高新区特色的产业战略联盟。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围绕产业发展,对新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首次认定的高企或连续3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企在省奖励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对高企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企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备案成功的省高企培育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企业认定高企成功数达到5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通过重新认定高企的奖励0.5万元/家、通过新认定高企的奖励1万元/家。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3、加大对规模以下高企“升规”、规模以上企业“升高”的政策支持,对高企首次“升规”和规上企业首次“升高”,在高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促进全县高企加速成长。
(四)繁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县、市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省厅参加评审的企业,一律补助2.5万元;对评审通过、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3个年度可享受一次。
2.?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符合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权属明晰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五)芜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的申报资助,申报不成功(报省为准)的企业,当年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给予过资助的申报不成功企业再次申报不成功的,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2.在省、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
(六)湾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2021 年至 2023年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资金全额兑现。
2.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在市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2 万元的申报资助,对给予过申报资助后申报不成功再次申报仍不成功的企业,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3.在省、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 5 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奖励)。
4. 奖励代理我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中介机构。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超过上年度且不少于 3 家的,奖励1万元 /家;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未超过上年度数或不足 3 家的,奖励5000元/ 家。
5.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我区的,获批当年迁出的,区科技局不予兑现该企业申报当年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第二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二;第三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2023年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三、2023年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四、2023年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
今年全省高企认定分三批组织评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预审材料报送时间:请企业将预审材料1份分别于2023年3月17日前(第一批)、6月5日前(第二批)、8月4日前(第三批)报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县市区财政、税务开展初审,并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前(第一批)、6月15日前(第二批)、8月14日前(第三批)将企业预审材料1份,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行文的推荐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高企申报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各2份送至指定地点,指定地点另行通知。
(二)推荐上报省认定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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