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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科〔2020〕122号)(附件1)要求,现就我市2021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各项目依托单位按照附件1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组织本单位各项目负责人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立项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21年度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名单的通知》(合科〔2021〕90号)(附件3)。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试行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相关要求详见《合肥市科技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合科〔2021〕96号)(附件4),同时项目负责人需作出科研诚信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名。
各项目依托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附件2,于2021年7月5日前统一将任务书纸质版(一式4份)签字盖章后交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政策代理指导热线:0551-65307621,QQ:2885060173
附件:
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着力推动原始 创新和源头供给,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合肥市自 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 他从事科学研究的法人组织科研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 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与合肥市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的战略 性、原创性、前瞻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 学中心相关发展领域的原创性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 效自评。合肥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的预算、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 并组织开展第三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通 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网上申报,定期集中受 理方式,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五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 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 士学位;
(二)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科研课题或 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 主持人;
(三) 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只能申报1项本基金项目。 已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得申报本基金 项目。
第六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 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合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市级 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
(二) 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
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 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 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 项目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研究课题 不得重复推荐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 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按照择优原则,按程 序进行审定和公示,列入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立项。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依托单位、项 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项目任 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 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 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核拨 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应符合《合肥市市 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合财教〔2017〕979号)有 关规定,列入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或挪用项目经费,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
第一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并及时报送研 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监 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作 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 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合肥市内新单位,需 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容和计划, 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 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 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 终止的建议,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终止项目,结余资金需退回市科 技局。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基金项目执行期 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 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 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60日前申请延期,延长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考核 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 通过验收”。
(一) 项目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使用 合理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二) 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 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三) 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 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 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 整改,2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项目负 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 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项目”(英文:Sup ported by Hefei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 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 科学伦理道德、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 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已拨 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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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 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