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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第二批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21年度第二批淮南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聚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问题为重点,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持续科技支撑。项目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研究内容和方向各单位自主确定。
淮南市第二批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市科技局网站,进入“创新型城市建设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申报书等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
淮南市第二批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系统起止时间: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县区以及相关单位推荐时间截止为11月5日。申报期内系统每天24小时开启。
淮南市第二批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方式
为鼓励各单位自筹资金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2021年度第二批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不设置申报指标控制数。项目纳入各县、区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项目过程管理参照《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的主要任务:以市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问题为重点,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示范,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持续科技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由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包括科技研发项目和政策兑现奖励两种方式。
(一)科技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通过公开竞争途径择优给予支持。项目实施周期依据任务书约定,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项目完成后需按程序履行验收(结题)。
(二)政策兑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符合市政府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对申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配套资助。政策兑现类项目纳入绩效评价和审计范围,不再组织验收。
第五条 单位自筹资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指导性计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编制年度计划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方案。
(四)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加强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项目管理、实施和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项目申报、推荐和初审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推动并监督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协调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项目实施的总协调和条件保障,落实项目自筹资金,提供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支持等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
(四)对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做好专项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五)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二)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决算,建立并落实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按时按要求填报项目总结报告、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等材料和数据,并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协助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具体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广泛征集并听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强科学性。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和限额推荐。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由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市分厅或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创新型城市建设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按下达指标数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淮南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投入等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三)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请材料及附件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评审。评审专家一般应从淮南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评审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评审专家的遴选按照《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结合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方案,按照市政府(淮府〔2019〕33号)规定的程序,完成联审,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立项计划并下拨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加盖“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专用章”,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确需撤销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绩效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
第二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和合作对象,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审计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或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五)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六)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 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七)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或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项目纳入淮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服务平台”运行,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证书等实行网上管理,信息共享,整合精简基本信息,避免重复填报,落实“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价。评价工作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科学编制评价指标,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及使用绩效。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绩效目标的,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所提供的原始记录证明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可允许终止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在执行期满6个月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工作一并开展,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多种方式,并简化验收形式,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工作和要求按照《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当根据约定,标注受淮南市科技计划资助,并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其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涉密的项目成果应当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前提下,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科研信用、保密管理和监督问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信用记录、诚信管理、失信惩戒等,按照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淮科计〔2016〕87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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