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项目申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4/26  浏览次数:1469

为贯彻落实《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濉政〔2021〕26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开展 2021年度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濉溪县依法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我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

二、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自即日起至 2022年5月31日止(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附件材料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所列质量认证类的四个奖励扶持项目。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四、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分申报项目(涉及品牌建设、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缺陷召回奖励扶持项目),按以下顺序,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场监管局质量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申报材料纸质版均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1、《2021年度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2021年度纳税证明;

4、信用证明材料。查询信用信息并打印信用报告。进入信用淮北网站输入企业信息,并打印查询结果。

5、申请奖励项目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五、证明材料清单")。

五、证明材料清单

按照《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提供以下材料∶第一项∶对品牌建设所列奖项的2021年度获奖证书、通报文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项∶2021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认证机构批准文件。新认定的CNAS 实验室、新获得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补充我县检验检测类别空白领城的企业 2021年度租赁办公用房合同、交费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三项∶濉溪县"四上"企业 2021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它企业 2021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首次"认定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四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产品召回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和县市场监管局核定的召回货值金额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要求

县市场局监管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照《濉溪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通知,指导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濉溪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27号)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濉办发【2019〕17号)文件要求,激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质量提升

为保障濉溪县质量提升行动有效开展,支持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问诊、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缺陷产品召回、"四个一"质量提升、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建设质量监管创新模式和质量提升行为,设立1000万元的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

二、品牌建设

(一)对新获得濉溪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提名奖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县政府不再重复予以奖励。

(二)对新获得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的单位依据《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18〕21号)规定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

(三)对新获得安徽省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的单位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省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等)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检验检测

(一)对新认定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

(CMA)的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注册的质检技术服务业企业,并通过资质认定的,

凡属于补充我县检验检测类别空白领域的企业,对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 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当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

四、管理体系认证

"四上"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6万元奖励;其它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的 50%奖励。

五、缺陷召回

(一)设立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经费10万元,用于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检测、调查分析工作。

(二)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六、标准化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减半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标准化称号并获得相关证书者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获得AAAAA、AAA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批准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计量

(一)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 GB/T19022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 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通过市级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八、知识产权

(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为促进其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奖励,对被列为高价值专利的,再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达5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地区)。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件注册证);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的驰名商标按《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濉政〔2017】34号)执行。)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奖励;对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开发区(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县两级奖励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和评估费用的总额)

(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县知识产权当事人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2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每年3月份在濉溪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信息,受理上年度相关奖励或补贴申请。申请对象按照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第三方在我县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三)本规定中各项奖补政策与县级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完善,由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修改。

(五)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兑现从 2021年1月1日开始。印发之前的县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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