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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用地转用申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7/7  浏览次数:772

 

《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用地转用申报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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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用地转用申报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农用地转用申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转用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转用适用范围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乡村振兴项目、农村村民住宅等项目用地。

第二章  农转用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出台前,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

第五条  农转用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农转用审批前需取得林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农转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除乡镇(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外的农转用项目应符合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机制要求。

第八条  农转用项目指标原则上使用各乡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50%解决,不足部分各乡镇之间可有偿调剂。特殊项目用地指标由区级统一调配。

第九条  农转用项目地块应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违法用地的需依法查处到位后再行申报农转用。

第三章  农转用申报主体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村民向所在村集体提交申请,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乡镇(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进行上报。

第四章  农转用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列,实报实销,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根据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用地涉及农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后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根据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的,项目主体在取得发改、经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备案、核准文件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报经区政府项目准入会研究通过后,向区政府提出正式用地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根据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章  农转用申报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农转用申报涉及部门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农转用项目测绘、基础材料收集、项目申报(含立项)、用地指标安排、组织农转用项目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涉及区政府项目准入会的需提交会议纪要、农转用项目征迁协议签订、公告张贴等相关工作;

(二)区发改委、区经信局负责审核农转用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负责审核农转用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是否符合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要求,并具体负责农转用项目申报工作;

(四)区住建局负责审核农转用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要求,如涉及地上建筑物,需审核其质量及消防情况;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核农转用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准入要求;

(六)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乡村振兴类农转用项目是否符合乡村振兴要求;

(七)区财政局负责农转用项目报批费用支付;

(八)其他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农转用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农转用项目主体及其属地政府、主管单位,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农转用项目申报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所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规范其内部组织结构,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切实做好农转用项目涉及的群众工作。

第十九条  农转用项目申报主体在农转用项目申报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审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农转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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