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项目申报

关于六安市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8/16  浏览次数:822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58号)(以下简称《通知》)、《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 皖商明电〔2022〕20号) 文件精神,为推动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切实发挥效益,提高使用绩效,结合我市电商发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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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
从2022年度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电商项目)中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农村电商发展工作。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农村电商示范创建
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两中心、一站点”服务运营、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升级等。
(二)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
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农村电商主体发展促进。其中,农村产品定义为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对于不是本地生产,只是一件代发式、没有生产加工环节的电商企业不予认定。
(三)农村电商销售渠道拓展
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2.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四)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书、上年度网销额等证明材料,并经第三方审计。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五)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推广
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六)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建设
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该项目参照《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的“城乡商贸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和物流标准化推广项目”提供相关材料,且必须提供符合电商业务的证明材料。
(七)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根据《行动方案》,依托省级电商直播创新中心,面向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省级农村电商师资课程培训、实操课程培训,提升农村电商产销对接和农产品供应链整合等服务能力,我市根据2022年实际培训人数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
(八)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根据《行动方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内容,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产品上行等工作。服务网点需满足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单个网点支持最高可达5000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区最高可达15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奖补项目
省示范建设项目无须重复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奖补按照省商务厅认定文件予以拨付。
(二)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奖补项目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三)农村电商销售渠道拓展奖补项目
1.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附件1);
2.申报第1项需提供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通知及报名情况,参展人员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相关票据。申报第2项需提供活动网销额和开展活动相关通知、活动情况或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四)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奖补项目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书、上年度网销额等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五)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奖补项目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申报第1项电商企业需提供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及采购额证明等证明材料,且网销产品可与采购产品相对应。申报第2项电商企业需提供采购证明,脱贫户需提供脱贫光荣证或村里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六)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建设奖补项目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
2.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第1项需提供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主要投资明细(包括项目建设、购买设备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文件及项目工程验收报告,购置相关设备的清单,并注明设备型号、尺寸及采购时间等,并经第三方审计。申报第2项需提供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租用的合同、租金的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等,并经第三方审计。申报第3项需提供研发寄递包装相关证明及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七)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奖补项目
农村电商人才培训项目根据参加省级电商直播创新中心培训实际人数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无需县区申报。
(八)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奖补项目
1.2022年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申报表(附件1);
2.农村电商服务网点2021年网销额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2)。
四、项目审核
(一)各县区组织企业申报工作,项目审核需严格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单位对电商企业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审,并结合评审报告形成审核意见。
(二)企业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县区审核时需与原件一一对照。对于所有省级农村电商项目,农村电商主体需为本地生产产品,涉及到年度网销额、企业注册地等数据,需留存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
(三)各县区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及第三方评审报告等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五、资金兑现
(一)省级资金下达我市,我市具体组织实施。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后,将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额度等内容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将资金下达至县区,由县区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在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市级资金拨付。
(二)本次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可在农村电商项目之间统筹使用。各县区要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电商扶持资金和存量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推动农村电商发展。
(三)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中的电商企业为六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电商经营主体(含个体工商户)。
(二)各县区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及第三方审核报告报送至市商务局电商科(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204室),逾期将不再接收申报资料。
(三)当年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不得申报;企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其之后两年项目申报。
(四)项目资金对电商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物流冷链、产品开发设计等给予支持,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人员经费、购买流量等支出。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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